首页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单位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正确地设计、生产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