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标准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不准用于盛装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