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三章 汽车销售 第十三条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汽车销售 第十三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服务,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品牌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提供汽车资源。汽车供应商有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