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三章 汽车销售 第十二条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汽车销售 第十二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制订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