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三章 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 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汽车供应商要对经销商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不得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平等的合作条件,以及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和进行搭售,不应随意解除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