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二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时明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数据种类、规模等。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抽查等方式核验前款规定事项,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并以可读等便利方式予以展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