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一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未列入重要数据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协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