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200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效力 已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及国务院第5…

一、 政策目标

二、 政策内容

(一) 补贴行为及对象。 1.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 2.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 (二) 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 (三) 补贴比例及金额。 1. 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 2. 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 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 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 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 (六) 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 (七) 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

三、 组织实施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