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 第三章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布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信息化管理技术,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畅通,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