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