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 第二章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法… 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