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