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