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