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