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十三条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十三条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