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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协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产业安全的新建、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等重大汽车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第四十一条 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备案机关撤销其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处理。对经…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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