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章 协同监管 第三十九条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协同监管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产业安全的新建、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等重大汽车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