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备案机关撤销其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处理。对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