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
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
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