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