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九章 营销网络 第三十八条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九章 营销网络 第三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销售商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国家禁止或公告停止销售的车辆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合格证销售车辆的,未经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或已取消授权仍使用原品牌进行汽车、配件销售和维修服务的,以及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并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