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九章 营销网络 第三十七条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九章 营销网络 第三十七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加强营销网络的销售管理,规范维修服务;有责任向社会公告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可靠的配件供应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品牌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对未经品牌授权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提供产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