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九章 营销网络 第三十六条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九章 营销网络 第三十六条 取消现行有关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品牌经销商营业执照统一核准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