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