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