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