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八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