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九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