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七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