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五十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