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