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三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