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08年) 第二节
第二节 规划管理
——本规划是制订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政策措施和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恢复重建中都要遵守并执行本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规划,尽快编制完成城乡住房、城镇体系、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市场服务体系、防灾减灾、生态修复、土地利用等恢复重建专项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订恢复重建年度计划,明确重建时序,落实责任主体。
——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编制本行政区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编制或修改相应的城乡规划。
——在本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报告报国务院。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省实施本规划的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在本规划实施结束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规划范围以外其他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家通过现行体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扶贫开发等方面力度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