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08年) 第二节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行维修加固、原址重建和异址新建相结合。
——对一般损坏的住房要进行加固,对倒塌和严重破坏的住房进行新建。
——做好与现行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衔接,重点组织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央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纳入所在地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规划。
——恢复并完善原址重建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异址新建住房原则上应按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商贸网点和公共绿地等。
专栏5 城镇居民住房
项 目
合 计
四 川
甘 肃
陕 西
加固
面积(万平方米)
4712.99
4437.03
220.06
55.90
新建
套数(万套)
72.03
68.71
2.85
0.47
面积(万平方米)
5489.29
5290.97
170.12
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