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一)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