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