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