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