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