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第十一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2.4‰,二年期为2.7‰,三年期为3.0‰。利息按季结清。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