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凡汇票开立为出票或见票后1个月或若干月付款者,该汇票应在付款月之相应日期为到期日。如无相应日期,则在该月的最后1日为汇票到期日。

凡汇票开立为出票或见票后1个月半或若干个月半付款者,首先应计算整月。

如汇票的到期日为月初,月中(如1月中、2月中等)或月末,应理解为每月 的第1日、15日或最后1日。

“8日”或“15日”等词语并非指一或两星期,而是实际的8日或15日。

“半月”一语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