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见票即付的汇票,在提示时付款,并应在出票日起1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得缩短或延长此期限。此项期限背书人得予缩短。

出票人得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得在指定日前提示付款。在此情况下,提示 的期限自上述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