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担保应在汇票或粘单上作出。

担保得以“与保证同”或任何其他相同的词语表示之。担保由保证人签名。

除受票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外,仅有保证人在票面上的签名亦视为担保的成立。

担保须指明被保证人姓名,如未指明,视为为出票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