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编 汇票 第四章 担保 第三十一条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一编 汇票 第四章 担保 第三十一条 担保应在汇票或粘单上作出。 担保得以“与保证同”或任何其他相同的词语表示之。担保由保证人签名。 除受票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外,仅有保证人在票面上的签名亦视为担保的成立。 担保须指明被保证人姓名,如未指明,视为为出票人担保。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