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编 汇票 第三章 承兑 第二十七条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一编 汇票 第三章 承兑 第二十七条 如汇票出票人表明以付款人住所以外之地为付款地,但未表明在第三人的地址付款时,则付款人得在承兑时指定该第三人。如未指定,即视为承兑人承担在付款地内自己付款的责任。 如汇票在付款人住所支付时,付款人在其承兑中可以表示在相同地点的一个地 址付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