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出票人在任何汇票中均得规定汇票应提示承兑,并得规定或不规定提示的期限。

除汇票在第三人的地址付款,或在受票人住所以外的其他地点付款外,或除汇 票开立为见票后定期付款外,出票人得禁止提示承兑。出票人并得规定在指定日期 前不得提示承兑。

除出票人已禁止承兑,所有背书人均得规定汇票应提示承兑,并得规定或不规 定提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