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水闸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在水闸上下游一定距离内禁止停泊船只、捕鱼、游泳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