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安全鉴定,水闸安全类别发生改变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