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水闸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必须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