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